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来源:农法学用  作者:信息科  发表时间:2023-05-07 07:06:31  点击: 次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养殖用药和监管工作实际,参照记录样式编印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不得少于记录样式规定项目。

 

附件: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图片
备注:

1、本记录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的使用。记录内容可纸质填写,也可电子方式记录,作为兽药使用记录凭证提供给屠宰企业、监管部门等主体时,应打印并加盖养殖单位公章或由养殖户负责人签名确认。

 

2、使用方法:填写饮水、混饲、肌注、输液等方式。

 

3、使用总量: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计算当天用药量。

 

4、休药期: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标签标注的时期为准。

 

5、停药日期:以该品种兽药使用的最后时间为准,用药过程中可在该栏目填写“用药第*天”。

 

6、兽用疫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做好免疫记录档案。


来源:农村农业部

责任编辑:信息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下一篇:返回列表

推土机

挖掘机

网站ICP备案号:吉ICP备12000197号

吉公网安备 220322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