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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信息科  发表时间:2023-02-28 21:31:09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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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印发,工作任务如下: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


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


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


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


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农牧便函〔2022〕177号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责任编辑: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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