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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印发,工作任务如下: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
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
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
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
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整治兽药使用记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关键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导规范填写每项记录信息,其格式按农牧便函〔2022〕177号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记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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