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03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
- 03-03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
- 03-032023年《禁限用农药名录》
- 03-0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 02-28如此恰当么?网上中介下单
- 02-27兽药经营法律知识十问十答
- 02-25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
- 02-25以案释法 | 经营与标签内容
- 02-23重磅!又一轮机构改革要来
- 02-21无菌兽药制剂生产中常见的
- 02-20非法经营罪在食品领域的司
- 02-20存放仓库是否等同销售,看
- 02-18案例:“柜台摆放”的物品
- 02-1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求
- 02-18宠物诊所、个体工商户使用
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3月26日,广州市司法局和广州市商务局联合指导,广州市律师协会和广州市直播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正式发布。
《指引》聚焦直播电商领域常见法律纠纷所涉及的全流程问题,在明确直播电商各主体定义的同时,深入剖析直播电商领域涉及的民事法律纠纷、纠纷解决途径,详细厘清了相关方应承担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对所涉法律法规目录及重点法条进行了摘录,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为从事电商直播营销活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指引,并重点阐述了在直播电商中常见纠纷责任划定以及解决机制。
据了解,该《指引》为国内在直播电商领域首个法律纠纷处理的公共指引。
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前 言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成为社会新宠,直播平台数量猛增,社会资本亦纷纷涌入,网络电商直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日前,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其中《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运用好‘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捷舒心的服务和产品。”直播带货成为了两会的高频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将互联网直播定义为: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结合上述两个定义,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电商直播为:基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展示、说明、推销,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互动,以达成交易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随着网络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相对滞后,导致行业乱象丛生。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引导群众知法、尊法、守法。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编撰本指引,本指引面向电商直播领域各个主体,旨在介绍网络电商直播各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于从事电商直播营销活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指引。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法律关系繁杂,纠纷频发,本指引无法一一涵盖,仅能针对常见的法律纠纷提供处理建议。
本指引仅供参考!
目 录
一、电商主播
二、MCN机构
三、电子商务平台
四、商家
五、消费者
六、网络直播平台
一、合同纠纷
二、侵权纠纷
三、劳动和劳务纠纷
一、行业自律
二、和解
三、调解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仲裁
六、诉讼
一、主要法律规范目录
二、相关法律规范目录
三、重点法条摘录
《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一、电商主播
1.电商主播的定义
电商主播是指使用网络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发布内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展示、说明或销售的人员。
2.电商主播的分类
电商主播按照隶属关系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个人主播、网络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签约主播、商家主播。其中个人主播是以个人身份使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人员;网络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签约主播是与平台或机构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并且进行直播活动的人员;商家主播是与商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进行直播活动的人员。
二、MCN机构
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机构,即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是指培育主播,并为主播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等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三、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四、商家
本指引所称商家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
五、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六、网络直播平台
1.网络直播平台的定义
网络直播平台是指以电脑端或者手机端为网络直播平台载体,由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主播和观众三者通过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多种方式进行实时互动的网络新型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的分类
以上是网络电商直播行业中较为常见的参与主体,但网络电商直播的业务模式非常多元化,不同业务模式之间又存在着交叉、重合关系或动态转化的情况,因此网络电商直播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一、合同纠纷
1.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
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涉及委托、行纪等多种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关系。MCN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为主播寻合作机构,提供适合内容播放的平台资源,为主播宣传推广、协助主播涨粉、获取流量,安排商业变现的方式及渠道,与第三方进行商业接洽及谈判,代为维护及运营相关账号,策划及后期制作等后台支持,按约定分配支付相关收益等。主播常见的合同义务是持续有效的创作内容输出,在约定的时间按质按量完成直播工作,获得约定收益。如发生电商主播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MCN机构未依约提供相关资源或支付报酬,直播账号归属争议等法律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调整。
2.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与商家之间广告发布或广告代言纠纷
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推销行为是广告宣传,商家支付主播服务费及广告费,不以产品销售数量计算的,商家为广告主,主播的身份通常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人;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与商家之间主要是委托法律关系,从事商品宣传。如出现广告发布代言费纠纷、主播个人社会评价下降引起的违约等法律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3.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与商家之间的合作纠纷
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中的推销、销售行为直接与销售利益挂钩,在直播中自行销售商品或者按照商家销售商品的数量和一定的比例计算费用。如主播收取商家服务费不进行直播活动,主播通过“刷单”等虚假交易方式获取服务费,商家隐瞒主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法律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4.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因商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以及遵守平台公布的一系列规则,两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如商家存在未能按照平台入驻协议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商家在平台上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电子商务平台造成损失、商家在平台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给平台造成损失、平台违规等情形、或者平台存在滥用平台优势地位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5.电商主播与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
电商主播使用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旗下的直播频道的直播账号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以及遵守平台公布的一系列规则,两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主播使用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旗下的直播频道,可与商家直接对接。部分平台会根据商家所在行业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向商家精准推荐主播。部分主播还会自行开设店铺,该种情形下主播身份与商家身份发生了重合,除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以外,主播与电商平台可能会另行签署一份商家入驻协议。上述合同关系,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6.MCN机构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MCN机构掌握丰富主播资源,很多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机构对主播进行筛选、培训、监管、处理商务事宜,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MCN机构整体入驻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形。MCN机构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和直播平台,同样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并遵守电子商务平台公布的规则,两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7.消费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消费纠纷
二、侵权纠纷
1.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
2.直播中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直播中如电商主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相关方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欺骗或误导,由此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且消费者因为这种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购买商品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电商经营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民事赔偿;电商主播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同时要求电商主播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均有可能与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直播期间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电商主播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通过直播平台线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主播、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均有可能接触并存储用户信息,若发生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形,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商主播和直播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4.直播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电商直播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绘画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等,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商主播及直播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直播中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商家并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
电商直播中存在混淆的行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和巨奖销售行为的,商家和电商主播将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6.恶意评价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随意对商家恶意评价,并且其评价言语带有侮辱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之规定,商家有权以消费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主张权利。
7.直播中侵害商誉权的侵权责任
经营者通过直播方式营销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若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劳动和劳务纠纷
实践中判断电商主播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四主体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主要从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如何约定及事实上双方是如何履行来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
1.劳动纠纷
在电商直播中主要存在下列四种劳动关系:电商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电商主播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前两者为平台签约主播)、电商主播与MCN机构的劳动关系(机构签约主播)、电商主播与商家(商家主播)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统称为用人单位,电商主播为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作为劳动者的电商主播依法享有管理及约束的权利,电商主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电商主播支付劳动报酬,且需为电商主播依法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电商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资保障、不超时工作、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补休调休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2.劳务纠纷
电商主播还存在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之间建立劳务法律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是接受劳务的一方,电商主播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该种法律关系之下,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系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双方可自行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在依约完成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将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向电商主播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在劳务法律关系框架下,接受劳务的一方不需要按月向电商主播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各种社会保险;电商主播工作时间不受劳动合同法限制,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受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如在劳务关系中发生法律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1.主体应构建事前预防风险机制
(1)主体进行网络直播行为前应依法取得的资质、许可。
(2)主体应构建完善的监管、内审机制
④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配合网络直播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2.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发现违法违规网络直播的,应及时关闭直播窗口,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网络直播行业构建诚信体系
二、和解
各主体在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各方可通过和解方式自行解决争议。
三、调解
1.在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若发生纠纷,争议各方可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事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各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事调解机构的组织下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争议各方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就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2.发生消费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争议各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3.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产品或服务纠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或直播平台介入调解。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电商直播行业发生消费纠纷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
五、仲裁
1.商事仲裁
如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争议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诉讼
发生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列举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1.合同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的,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未约定管辖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2.侵权纠纷
发生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注意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在地、消费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被选择成为网络交易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3.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一、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的行政监管
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的行政监管有如下规定:①取得相应的资质;②健全直播内容审查制度;③对于直播内容违法的应对措施;④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制度;⑤完善资料存档制度以备查。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如违反上述规定,由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⑦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广告宣传的行政监管
五、价格欺诈的行政责任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误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电商主播在带货之时所宣称的折扣、优惠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虚假降价或者提价之后再降价,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播、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实施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若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存在混淆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责任
电商直播中存在贿赂他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或商品声誉、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商家通过“刷单”等行为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恶意差评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以及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实施“刷单”等行为的商家及“刷手”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以上为网络电商直播行业中较为典型的行政责任,其他未列举的行政责任,可参考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定。
以上为网络电商直播行业中较为典型的刑事责任,其他未列举的刑事责任,可参考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相关法律规范目录
三、重点法条摘录
上一篇: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下一篇:返回列表